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关于行使撤销权的主体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主体是重大误解合同中的误解方、显失公平合同中受到重大不利的一方、在欺诈胁迫合同中的受欺诈方、受胁迫方。
一、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
1、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
2、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合同的双方是否都有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双方不一定都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而欺诈方,胁迫方或者乘人之危者无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三、5).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